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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3389建號拍定後點交(111年3月30日查封時發現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2‧441-2及455-1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1年3月30日指界發現係為3389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法院案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順字第24525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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