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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110年1月7日至現場查封時,按鈴敲門均無人應門。標的物之五樓頂有增建,本院遂於110年2月19日至現場測量、111年12月1日至現場履勘,現場曾X華於屋內,其與債務人間有婚姻關係,本件占有人為債務人之家屬,拍定後應予點交。曾X華於110年間測量時稱屋內有壁癌、漏水,不清楚是否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111年12月1日現場曾○華之兄表示該屋漏水部分與整棟住戶協議修繕完畢,實際狀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5812建號為未登記建物,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3月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03241189號函,以現違建現況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
3‧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鄭○文律師為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21.14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