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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於111年8月5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詢問在場大樓管委會人員,其稱債務人並未住在該建物,電錶已被電力公司拆除,疑無人居住,該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嗣債權人於111年8月9日具狀表示,經詢問大樓管理員得知,債務人積欠自110年12月起之每月管理費2,578元,地下三樓之車位未出租,另債務人積欠台公司電費,台電公司已依法拆除電錶。復於111年9月27日履勘時,同樣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鎖匠入內勘查,該建物係空屋,應無人居住。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3‧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7‧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法院案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星字第86529號,返還借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