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111年10月26日、11月23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59地號位於秀山路53 巷23弄2號後方空地;504建號位於馥記山莊內,1樓後方及2樓前、後方均有增建(即1419 建號),增建部分與主建物相通、地下1樓為車庫,但已圍起來做為房間使用。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第三人吳○菊、吳○順於111年11月1日向本院陳報,伊等居住建物內,吳○菊原為建物所 有權人,但108年將建物出售、過戶予王○鵬,並約定以買賣價金尾款200萬元為押租金, 王○鵬將建物出租予吳○菊10年,如有逾期,則供吳○菊永久居住至壽終隔年止等語。
(四)504建號之停車位為R1下車位,有停放2011-QL車輛,惟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 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五)1419建號為違章建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12月19日函復,違建類型:水 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違建處理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標 列管。1419建號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人 應自行承受拆除之風險。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