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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11年8月25日由債權人導往現場進行查封,無法進入僅貼封條於信箱。111年11月16日債權再度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大樓進門一層二戶,樓梯上有舊門牌,經鎖匠開門後,屋內有二人為彭○雯及戴○享,在場人稱其與債務人曾簽定有不動產買賣契約,但債務人無法辦理過戶,房屋內部有客廳、前陽台,有二層樓梯,第二層有一個房間,廚房及陽台、浴廁。第三層有三個房間,其中一間為浴廁,也有陽台。地政人員測量稱第二層陽台處有部分為增建。在場人提出其子戴○倫與債務人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影本,稱與債務人簽約後即入住並遷入戶籍,債務人亦交付債權正本給在場人,債務人已收取訂金60萬但不知所蹤,在場人稱自110年5月左右入住,惟現場狀況如何,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2‧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稱616建號為舊違章建築拍照列管。61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2.72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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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