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陳稱編號1建物為其及家人自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 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編號2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有分管停車位,車位編號地下五層102號,應買人應自行 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 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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