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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362及2781建號拍定後點交(111年6月7日查封時發現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另於111年8月15日勘測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781建號建物係為廚房及衛浴之一部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278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362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8月26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71822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4‧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之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4.23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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