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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3870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6月13日現場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大管理員稱,3870建號建物目前係由第三人林O婷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據會計幹事稱3870建號建物配賦之停車位編號B3-263位於地下三層,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亦請應買人留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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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