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5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1年7月22日、10月13日現場查封調查時,發現1557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目視牆壁完好;停車位編號334位於地下3樓,無車輛停放,上方有標示「私人停車位6799-H7」。社區副理在場稱建物及車位無出租他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