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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11月3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2579號建物位於英國莊園社區,債務人在場稱:「系封建物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無增改建,有一編號33號分管停車位。屋況良好,無漏水現象,非海砂屋,非輻射屋,前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等語。
2‧依據民國111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本件為約5.75年三層樓之透天厝,鄰近瑞芳國中社區型透天、地下一層為社區停車空間。住家環境尚稱單純、生活機能尚稱便利。現勘時標的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疑似海砂屋現象,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現象,經輻射屋查詢系統無列管,社區管理員表示無印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社區大門出入口中庭因排水設計不良,導致下雨時常有積水或積水流向管理中心。交通運輸便利性:便利。無嫌惡設施。未來發展潛力弱。」等語。
3‧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載。經本院函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派員現場訪查,該分局111年11月21日函覆未提及有何足以影響交易情事。
4‧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月22日狀稱:系封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承租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拍定後不點交。
6‧本件拍賣之區分所有建物,有編號33號分管停車位。惟分管停車位(使用權)法律性質上係債務人基於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使用,依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多數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並隨時可能因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或多數決)之協議而變更,故是否確有如上之停車位使用權、停車位編號(所在)及停車位使用規則為何(例如一年一抽或長期固定不變動等),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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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142巷172號
總坪數: 47.92 坪
土地坪數: 23.54 坪
房屋樓層/樓高:3層樓
附近有瑞芳火車站,交通方便
附近有瑞芳老街,吃吃美食逛逛老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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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吳秉澤89年新北經字第000094號
營業員證號:(095)登字號070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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