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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343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11月2日現場查封時,3432建號建物經按電鈴及敲門,無人回應。第三人尤O於同年月10日陳報住宅租賃契約書,主張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建物配賦之機械式停車位編號93號位於地下二層,機車停車位編號18號位於地下一層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扶養費》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