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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1年2月17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敲門及按門鈴後無人回應,由債權人指封並簽立保管切結,並揭示查封公告於標的址,另B3-193停車位無車輛停放。另本院於111年3月22日由債權人會同第三人丞右建設之管委會人員協助開啟門鎖,入內後為空屋、無擺設任何家俱、地板尚未舖設地磚僅為屋內隔間、屋內尚未見龜裂、漏水、壁癌、亦未見嚴重地震受損之裂痕龜裂痕跡,本件執行人員詢問管委會人員停車位情形,管委會人員表示此標的未曾有人住過,停車位亦未見設定車輛紀錄,管委會人員表示其停車場之出入需設定E-tag,若未設定E-tag則無法出入,另檢視屋內尚無增建。本件房屋拍定後點交。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未陳報此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本件分甲、乙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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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新北市鶯歌區鳳五路108號11樓
總坪數: 40 坪
土地坪數: 7.12 坪
房屋樓層/樓高:11F/11F
附近鳳福公園,散步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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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經紀人:吳秉澤89年新北經字第000094號
營業員證號:(095)登字號070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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