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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民國111年10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房屋無增建,無配屬停車位,據聞前屋主於屋內往生,恐為凶宅」等語。225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復稱:「查本分局確於108年7月25日17時許接獲該址發生非自然死亡紀錄」等語,至於非自然死亡之原因為何,復函中並未敘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3‧3003建號拍定後點交。
4‧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