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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於111年8月4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債務人林○澔之母在場稱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其與家人及原債務人林○智於96年4月到98年4月居住於此,離婚後林○智仍居住在現場,據林○智父親告知,離婚後均為林○智自住使用,鑰匙為林○智父親交代代為保管,現場衣物、雜物積灰,無人居住已久。拍定後點交。
2‧本件經向新北地檢署調閱111年度相字第100號相驗卷宗,依相驗卷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記載,報案人於111年1月18日到哥哥即債務人林○智住居所(即本件拍賣標的物現址)敲門無人回應,經鎖匠開門後進入屋內發現死者林○智倒臥浴室內臉部發黑,已明顯死亡,故通知里長、119救護人員無效後宣告死亡,並報請檢察官勘驗。依新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載明債務人係自然死亡,無他殺嫌疑。法院依上述資料揭露於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評價上開情形建物內是否已符合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新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載明債務人係自然死亡)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法院就調查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上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得標後應自行解決前開情形,日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此屋為凶宅而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或請求物之瑕疵或其他,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之母雖於現場陳稱,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4‧房屋占用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5‧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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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