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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甲標標的查封時,據在場人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表示,原為年建公司使用,因該公司已歇業,現為其使用中,建物內部均有內梯相通,經由公共樓梯出入2樓,又地下室部分為共有物,經鄰居表示,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沒有所有權,如1樓住戶不整理,則有積水、細菌等問題,故地下室皆由1樓住戶使用,又其雖有對外大門通往公共樓梯,但1樓通往地下室之公共樓梯遭鐵欄桿圍住且上鎖,是本件甲標部分拍定後不點交。編號2、3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指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
2‧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依鑑定人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住宅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未規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投標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5‧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法院案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宿字第135906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29.15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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