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民國111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執行人員張貼通告,命占有人陳報占有權源。債務人於同年月24日陳報建物現無人居住,是否為海砂屋等並不知情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同年11月3日函覆稱,前往調查兩次,均無人應門,且信箱塞滿信件,明顯多日無人居住,是否有車位不明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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