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建物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至現場,至現場遇陳○生之弟弟陳○鴻,其表示現由其與母親同住,陳○鴻表示陳○生已20餘年未住於此。
2‧第三人陳○鴻表示2樓頂層有增建,本標的有漏水、壁癌等問題,且1、2、3樓都會漏水,地板有龜裂,無火災及大型地震受損過,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亦非輻射屋。
3‧第三人陳○俊鴻表示其懷疑2樓樓頂3樓增建部分為海沙屋,有些鋼筋外露之問題。
4‧另陳○鴻亦表示本件標的有產權問題,其母向其表示其僅借名登記予陳○生,而陳○生向其表示為其母贈與陳○生。又債權人於111年10月11日具狀陳報原告陳林○○與被告邱○○、陳○○間之第人異議之訴業於111年9月7日駁回確定。
5‧本件一樓標的現作為店面使用,由陳○鴻自為經營炭烤燒餅店,故一樓牆壁均有泛黃之痕跡。
6‧第三人陳○鴻於110年12月10日具狀陳報,本件標的係由其母親於74年間買受,僅借名登記在陳○生名下,目前標的物由其與母親、配偶、子女2人共5人占有使用,5人均自主占有迄今,拍定後不點交。
7‧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尚無聽聞有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但頂樓增建懷疑是海沙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8‧據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標第一、二、三樓均有增建,即3454建號(含1層、2層及第2層頂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係違建,該增建部分為主建物之拓寬拉長,並無獨立之出入口,3454建號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9‧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1‧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