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定後點交。2‧111年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地下五層平面車位編號11號由債務人自用。111年8月3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稱系爭房屋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存QR,物件帶著走!
感謝您造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我們協助的地方歡迎您與我們連絡或留下您的資訊,我們將會盡快與您連絡
經紀業:維邦國際商用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經紀人證號:(105)新北經字第003281號 維邦國際商用不動產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91號12樓 請洽02-87323222 0984-076-939
Modal body text goes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