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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賣標的508、509建號建物兩戶已打通,大門僅有一個門牌號碼(30號),進門右側為廚房、左側為客廳,左右兩側各有一間房間;左側房間現由債務人之妻子居住使用,右側房間現出租予第三人郭O彤、洪O均居住使用,租期自110年3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止,每月租金2萬元;另據債務人之妻子陳稱系爭建物無增建情形,建物有配賦機械式上、下2個停車位,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為526、527)。標的407-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力行路11巷57號建物後方與天闊邊坡圍牆間之三角形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2‧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2月14日新北工建字第1102388091號函文所示,標的407-1地號土地係88使字第831號使用執照(83店建字第119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請投標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2月13日新北工建字第1102388092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0年12月10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14日新北消指字第1102388523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12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0年12月20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47127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系爭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另標的407-1地號土地與407地號土地均係88使字第831號使用執照(83店建字第119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於拍定後應一併辦理移轉登記於同一買受人,故標的407-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