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產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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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順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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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定後點交。
2‧111年1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地下五層平面車位編號11號由債務人自用。111年8月3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稱系爭房屋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意字第36042號,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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