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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點交否:111年5月10日查封時,義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吳○祥稱房屋隔成三間雅房出租,伊只是其中一名房客,租期自110年12月起至111年12月止,租金每月6,000元,押金6,000元,其中二名房客不在;本分署於112年2月3日開鎖入內履勘,屋內有多袋垃圾及廢棄物,廁所外牆即餐廳之牆壁下方有壁癌,後遇承租人返家,據承租人吳○祥稱該屋僅剩其一人承租其中一房,租期雖滿,但有再與義務人訂立新租約,因其與義務人訂立之新租約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拍定後點交。
2‧拍賣之不動產依鑑價報告所載,距離捷運亞東醫院站約670公尺,65號快速道路閘道約970公尺,整體交通運輸狀況良好。
3‧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查無非自然死亡、海砂屋、輻射屋、因火災、地震受損之情事,據在場人表示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