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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查封時,第三人即承租人黃○○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不清楚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本件經定期測量,111年6月4日至查封標的現場,債務人自行到場表示5樓即1395建號疑似有漏水,地政人員表示5樓亦有增建,五樓頂(即頂樓加蓋)部份測量為臨時建號2151建號,現部份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放置物品,惟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予台灣之星當基地台使用,裡面放置有設備。
2‧本件2151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認定部份為垂直增建(屋頂)、部份為水平增建,均為違章建築,列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拍照建檔列管。本院至現場測量時債務人稱關於六樓增建部份,如一經拍賣,即自行拆除,請應買人一併注意。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本件1395建號查封時第三人基於承租而佔用,拍定後不予點交。另五樓頂增建部份,就出租予台灣之星作為基地台之房間不予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4‧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清償票款》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13.87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