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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查封時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承租人陸○○自行開門,其提出之租約,簽約人為其配偶高○○。在場人稱,該屋無海砂屋、非自然死亡及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且稱該屋並無增建、亦無車位。債權人(即共有人之一)亦稱該屋並無增建。
2‧本件建物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建物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本件共有人之一應向國外送達,本件如非共有人承買,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
5‧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