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產權清楚
保證銀行貸款
保證順利點交
保證全程服務
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於110年11月2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中和區景新段668-1地號土地位於中和區景新街467巷20弄134號建物後方土地,現為巷道之道路用地,無地上物占用,又據地政事務所回函稱景新段66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該地號雖位處70使字第4280號使用執照申請範圍,惟係嗣後依都市計畫法逕為分割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已非屬建築基地。另至查封建物,經按鈴無人應門。法院另於111年1月17日再至建物現場,據第三人吳OO小姐在場陳稱,本件房屋本來係登記在兒子名下,但因某種原因,兒子將房子轉登記在債務人名下,其跟孫女自始居住於此,他與債務人間並無租賃關係。地政人員稱本件無增建。債權人第一銀行於111年3月9日具狀陳報,建物之現占有人吳小姐與債務人間無租賃關係,係無權占有,自106年12月起占有迄今。另債權人於111年10月3日具狀陳報債權人於111年9月30日下午3時許至拍賣標的物現址,占有人吳小姐已遷出,目前為空屋。經法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前往拍賣標的物現址現況調查,警局於同年10月20日函覆目前建物無人居住。本件拍定後點交。
2‧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法院案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霄字第121215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