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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96年9月29日現場查封時,11建號建物係透天獨棟建物,債務人之受僱人在場表示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但平時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等語。110年9月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受僱人在場表示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但基本上未居住於此等語;且經檢視發現,(1)地下層係增建,做為交誼廳使用,與主建物(11建號)內部相通,有內梯、電梯可出入,並另有獨立出入口可至1樓戶外,(2)1樓增建部分做為廚房使用,佛堂有部分為增建,(3)2樓與1樓內部相通(有內梯及電梯可達),無獨立出入口,2樓右側(1樓大門進去後右手邊)為增建,有2間起居室,均有獨立衛浴設備及增建陽台,(4)1樓佛堂側邊另有一增建,做為傭人房,與主建物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5)建物內有大量古董、傢俱及衣物,應有人居住使用。
3‧110年11月19日現場履勘及指界時,債務人之友在場表示親戚偶爾假日前來借住此處;經檢視發現建物2樓右側之一房間內牆壁有些許漏水痕跡;另據地政人員指出115-2地號土地上部分為車道、停車空間,部分有棚架、儲藏室占用,並有涼亭、人造水池、水箱、鐵圍欄及菜園占用。
4‧債務人於110年12月20日、債權人吳○州於111年1月7日均具狀表示吳○州自95年1月1日向債務人承租114、115-2地號土地及11建號建物,供吳○州之公司人員或親友使用,租期原至115年1月1日止,嗣經雙方協議再延長至125年6月30日止等語。依租約及延長租期協議書所示,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
5‧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於110年11月26日函復稱11建號建物係農舍,使用執照為81使字第1060號等語。
6‧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114、115-2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11建號建物係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應提出(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投標人出具之「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之農舍」切結書等文件附於投標書內)。
9‧2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1月4日函覆稱:27建號建物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106.45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