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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為一開放式夾娃娃機場所,一樓有內梯通往二樓夾層。經社區管理員導往地下室查看B2-27停車位,管理員表示該車位目前出租予他人使用,經債務人陳報房屋自108年3月起至113年3月31日止出租他人使用,車位亦出租予他人使用,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情。後第三人彭○吉具狀稱房屋係債務人於107年11月15日為抵償債務交由其使用,有成立租約,使用期間為107年11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並提出租約影本及切結同意書影本為證。另第三人曾於前案執行時稱,房屋一樓現作為夾娃娃機店使用,不知道建物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有漏水但已修理好,惟建物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前述租賃關係業經除去確定,本件建物(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2‧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11702建號建物之主要用途為店鋪、住宅,建物共用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B2-27,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且租約屆期,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3‧據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本件建物查無凶宅訊息,亦非民國71至73年間建造之建物,無查詢輻射屋之必要。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之特殊情事。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債務人陳報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5‧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