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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3742建號建物由其居住,無使用、出租、無增建、無車位等情。另3637建號建物現為社區大樓警衛室、資源回收室及壽德新村丙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使用。本件因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3742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1年4月12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本件標的經函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該建物未包含於本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
5‧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給付扶養費》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持分1/2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