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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據承租人陳○○稱租約自110年4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止,未聞該屋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形,該屋係地主自建應無增建情形等,有本院查封筆錄足標別:乙參。嗣債務人陳報稱該屋一、二樓陽台遇大雨有漏水現象,房屋後方為山坡地邊坡,如遇颱風、大雨等天災恐有崩塌危險,需增設擋土牆以維建物安全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2‧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12月29日函覆本院稱: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屋內漏水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部分,未入內勘查;輻射屋部分: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查無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或向在場之人詢問,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5‧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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