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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於111年3月17日經債權人導往現場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大門深鎖,按鈴無人應門,現場會警、請鎖匠開門、進入檢視屋內、無人在家、家具、物品均在,客廳地板堆置物品、陽台亦堆置物品,客廳椅子放置大量雜物、屋內有床具等,債權人於現場打電話給債務人,債務人回應此建物係由債務人與其姊姊共同居住使用,屋內經地政人員測量有增建情形。另債務人於111年3月29日具狀陳報本件建物係由其自己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2‧本件2389建號建物(增建)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係違建,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又據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本建物(2389建號)總面積為24.04平方公尺,其中0.5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鄰地部分,拍定後應與權利人以訴訟解決紛爭,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若有不同意者,請考量勿投標。
3‧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4‧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拍賣抵押物》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7.27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