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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使用情形
1‧拍賣標的物調查情形:(1)611地號土地係本分署借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519號假扣押卷執行,依卷附110年1月18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611地號土地位在土城區水源街33號建物側邊(冷氣箱)下方之一狹小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5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10847707號函所載略以:該土地依69使字第1577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1126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另依假扣押卷附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9年12月22日新北板地登字第1096024389號函所示,611地號土地得單獨移轉所有權。因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非共有人拍定,得於拍定後,在本分署通知期限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分署主張優先承買權。(2)612地號土地以及新北市土城區土城段1863建號建物(建物門牌:新北市土城區水源街33號2樓,即33之1號)由本分署於110年8月23日派員會同抵押權人新光商業銀行代理人現場查封,據31號1樓鄰居表示,本件查封之建物已空屋5至6年。另於110年10月255日會同地政人員、管區警員開鎖後進行履勘及測量,本建物格局為4房1廳1衛1廚,現況積滿灰塵,有一瓦斯桶,天花板有脫落,無嚴重漏水情形,已斷水斷電,有雜物、木式衣櫥、電熱水器,拍定後點交。而286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應自負被主管機關拆除之風險。(3)共有人所得主張優先承買權範圍限於611地號土地,不及於其他拍賣標的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得標人不得拒絕,又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拍賣標的物亦不得拒絕應買。(4)依新北市政府111年5月3日新北府地徵字第1110803337號函所載略以:61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612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復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11年4月29日經地工字第11100005910號函略以:611、612地號土地經查位於本所公開之土壤液化潛勢圖低潛勢範圍。再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5月3日新北消指字第1110803824號函及檢送之報案紀錄表,該局於105年9月22日曾受理新北市土城區水源街33之1號(2樓)地址之救護案件(案件類別:救護-一般受傷)。末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1年5月20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31243號函略以:非自然死亡案件非屬警察機關管制案件,本分局無相關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2‧應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3‧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行政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0.7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