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產權清楚
保證銀行貸款
保證順利點交
保證全程服務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267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10月1日現場查封時,管委會總幹事在場表示2673建號建物已斷水斷電,債務人未居住此處,停車位編號121號位於B2、現無人使用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1年2月10日函復稱:債務人未居住2673建號建物,另該址於110年5月12日曾遭報案有發生自殺案,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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