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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784建號部分拍定後點交,惟停車位部分應屬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不點交。986地號土地部分係拍賣其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1年1月24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發現986地號土地為建物所在社區之一樓庭園造景(含步道);784建號為毛胚屋,經檢視為空屋,部分廚房、浴室等處尚有些許管線外露。前案執行時,債務人陳稱建物曾有漏水,該漏水問題已解決,另稱管理費每月12,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據債權人陳報,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39、140號為債務人自己使用等語。另依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函復,建物該戶目前已搬空,地下一層之車位無遭他人占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