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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290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901、2901建號建物拍定後依下述(三)所示方式辦理。
2‧民國109年5月7日現場測量時,第三人即社區管理員汪○強在場稱2902建號建物現為公共設備,目前供全棟住戶一起使用,2902建號建物與1901、2901建號建物間原有內梯,現已拆除封閉,二層樓間無對內相通之樓梯等語。同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徐○鳴在場稱係其子徐○驥居住在1901建號建物,租賃關係為何,伊不清楚等語。嗣110年11月12日現場測量時,發現1901、2901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2902建號建物前後各有一個門出入;第三人汪○強在場表示1901、2901建號建物係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孟○貴,孟○貴無償借予其友人徐○驥、徐○威使用,2902建號建物現係孟○貴之親友無償使用,無租約等語。因2902建號建物之無償使用係發生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290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3‧第三人孟○貴於109年4月28日、110年11月18日陳報其向債務人蘇○硯、蘇○洋承租1901、2901建號建物,租期自108年4月6日起至113年4月6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等語。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第三人汪○強於109年6月3日、110年11月18日陳報因債務關係,債務人蘇○、蘇○硯、蘇○洋及第三人蘇○杞於106年1月20日同意將2902建號建物讓渡予社區管委會使用等語。
5‧惟目前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2901、2902建號建物占用鄰地竹圍段3-2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亦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6‧2901、290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12月13日函覆稱: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35.77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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