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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898、2904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11月12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主委汪○強在場表示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孟○貴等語;經檢視發現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孟○貴於同年月18日具狀陳報租賃契約,依該契約所載,租期自108年4月6日起至113年4月6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7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2904建號建物其中42、3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2地號土地,其占用鄰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2904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89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0年12月6日函覆稱,2904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及法定空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51.59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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