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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賣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據第三人債務人之弟弟在場稱,系爭房屋1樓為自住、沒有停車位。一樓後方天花板有部分水泥塊脫落。嗣經本院111年1月3日現場履勘時,現場由債務人之父母康○○、潘○○使用,並表示有漏水情事,且稱現場做為停車場使用等語,惟據債權人表示,查封時現場並無漏水情事,且建物實際作為辦公、居住使用等語。
2‧另本院108年司執字第6539號執行事件中,本院曾委託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建物是否為海砂屋進行鑑定,鑑定報告表示針對建物結構體之柱、樑、版分別取樣,認定建物混擬土氯離子含量高於標準,可判定為高氯離子建物,推測屬海砂屋的可能性較高,其原因應為新建過程中混擬土材料中氯離子含量過高。建物騎樓柱之鋼筋混擬土已有混擬土開裂剝落及鋼筋裸露生鏽痕跡,故建物結構已受氯離子含量偏高影響甚大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本件除土地應有部分不點交外,房屋部分於拍定後點交。
4‧2082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5‧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4月16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6‧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10‧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2.81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