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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於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位於滿庭居社區,據在場鄰居表示,債務人夫妻於109年3月20日被發現於屋內自殺,現為空屋等語。另據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復可知,拍賣建物於109年3月20日於自宅發現自殺等情事,應買人應予注意。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0年4月8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拍賣土地為乙種工業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4‧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5‧林清漢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