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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於本院執行人員於110年2月26日赴現場履勘時,在場人楊○雄稱,其為債務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系爭房屋於前屋主時就出租了,承租人為林○?小姐,後來有再跟現屋主即天豪公司簽訂新租約,現仍承租中。後第三人林○?陳報租賃契約影本到院,依該新簽訂租約之內容所載,出租人為債務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租金每月新台幣12,000元,租賃期間自109年2月13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
2‧又上開第三人與債務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倘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去命令有人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洗手台有破裂之情形外,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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