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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鄭○珠稱,其為債務人之配偶,債務人因債務問題已經大概有十年沒回家住了。
2‧因債務人已長年未實際居住於屋內,其家屬並非為債務人占有使用該房屋,故該房屋為第三人於查封前即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09年10月29日以板登字第25023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珠,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他人,義務人:周○男,限制範圍...109年10月30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另6763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故有遭土地所有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且其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除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外,尚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敬請注意。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2.27坪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