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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民國110年9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表示,不動產出租予許OO,自110年6月10日起至111年6月9日止,月租5萬元,押租金10萬元,現由承租人開設向軒商行,房屋無增建,無強制執行法第77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
2‧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3‧又本院查封時已盡所能調查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若投標人於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時,即不願投標時,請勿投標,避免因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而受有損害,且本件已公告執行標的有存在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之可能,於拍定後,投標人自不得再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賣,請投標人查明注意。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應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損害賠償等》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