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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永和區永安段446地號之土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455號、455-1號大樓前方之騎樓;441-1地號則位於大樓之後方長條形空地;441地號則位於永和區中正路455號大樓後方之停車場空地及441-1地號旁之長條形空地。
2‧上開土地中,441地號都市計畫案名與土地使用分區為: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之住宅區;永安段441-1、442、446地號之都市計畫案名與土地使用分區為: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之商業區。
3‧因上開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另1711建號房屋於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王○洋稱,有將房屋之房間分租予第三人詹○芯,租期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6000元,自己偶爾會回來使用房屋,廁所洗手台曾遭樓下住戶反映有漏水之情形。
5‧因債務人提出之上開租賃契約,並未特定承租房屋之使用範圍,且債務人僅偶爾回去使用房屋,故應認系爭房屋現由第三人詹O芯占有使用中,而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故房屋拍定後亦不點交。
6‧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廁所洗手台漏水外,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7‧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0年2月22日北中地登字第3555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張O駿,內容:保全標的物之物權移轉請求權,義務人:王O洋,限制範圍.....110年2月23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8‧本件拍賣之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中,就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雙方同意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拍賣抵押物強》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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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2-46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