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點交否:不點交
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父親稱,債務人本人並未居住於此,房屋係由其與債務人其他家屬共同居住中。嗣後於終局執行程序中,法院執行人員再次赴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父母在場稱,該房屋現仍由其居住,債務人本人並未居住於此。因債務人於查封時即未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屋,其父母雖為其家屬,但並非受債務人之指示而以占有輔助人之地位管理系爭不動產,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另履勘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父母稱房屋天花板有漏水之情形。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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