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錄使用情形
(一)348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0年1月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覆,3483建號建物,查訪時無人回應,且該戶已多時無人進出之紀錄;民國110年3月10日現場履勘時發現,3483建號建物,屋內堆放雜物、第三人之信件及109年11月之發票,且沙發已積有灰塵,似已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物件拍賣公告,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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