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3946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㈡債務人陳慶玲陳報房屋現出租予第三人簡○瑩,租賃期間為民國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租 金每月新臺幣12,0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另建物內有廚房門口磁磚隆起、門框木質部分 腐爛、遭白蟻蝕空及地震受損等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