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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前由他案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至現場查封時,僅第三人梁吳O琴在場稱:其為債務人母親,債務人不住在這裡,不清楚有無輻射屋、海砂屋,但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有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9268號案卷內查封筆錄在卷可稽。
2‧本件於113年7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三重區(下同)大同南段1560地號土地,位於同為本件拍賣標的之大同南段2508、2509建號建物前方之走廊,前開建物2樓外推處有部分占用其上。進入大同南段2508建號建物後,經目視觀察該建物1、2樓似與同段2508建號建物打通,僅有木板相隔,第三人梁O琴在場稱:目前建物1樓為其配偶之女友居住,2樓為其自行使用,3樓為增建,現無人居住,房子老舊偶有漏水,其餘均同前次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建物外有鐵製樓梯通往2樓、3樓,2樓前方有1神明桌;3樓則無人應門。
3‧嗣113年8月23日再次前往現場,地政人員在場稱:增建部分經目視觀察與前案(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9268號事件)相同,占用人梁O琴亦稱:自前次測量迄今,並無任何變動。債權人遂聲請援引前案之測量報告。
4‧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5‧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3年11月29日函復法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物之屋齡約62年,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由分別請各專業人員鑑定或由債權人自行查證,估價人員無從以肉眼判定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復函在卷可稽。
6‧大同南段4042、404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10月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76593號函所示,該增建屬新違章建築,限期拆遷或整理。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梅字第93668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2.66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三拍:1600萬114年4月30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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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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